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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

拼音gōng gòng tú shū guǎn
汉字

词语解释

  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或私人所设立,为全民开放利用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目的,在配合地方或社区特性及需求,蒐集、整理、保存与利用图书资料,提供图书借阅、参考谘询与推广辅导等服务,以发挥推展社会教育、提升地方文化、传布知识资讯与倡导正当休闲生活之功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为社区全体民众。包括儿童、青少年、成年人、残障人士以及机关团体。  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有密切的关系。据记载,古希腊、罗马早在公元前560年即有公开为民众服务的图书馆之设立,但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置的观念于19世纪后期始在欧美盛行,20世纪后方充分发展。  在世界各中学,首先制订法律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发展者,当推英国。1847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指定一公共图书馆委员会研究全国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必要性,1850年正式颁布公共图书馆法案,允许在人口10,000人以上的市镇,可徵税支持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这一法案亦适用于苏格兰和爱尔兰,对于公共图书馆的普遍设置有莫大关系。  美国公共图书馆运动,始于各州立法,使地方行政单位得以徵税维持公共图书馆。1849年,新罕布夏州领先立法授权各城镇拨款设立及维持公共图书馆,麻萨诸塞州和缅因州亦相继在1851年及1854年制订类似法案。尤以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在1854年落成开放,更具有推动作用。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创设始于清末维新派的倡导,光绪28年(1902)徐树兰在绍兴建立古越藏书楼,次年美国韦棣华(Elizabeth Wood)在武昌建立文华公书林。光绪30年湖南和湖北省立图书馆设立,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颁布「京师图书馆暨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可说是我国第一个图书馆法规。   台湾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创始于清光绪27年,日据时期由民间组织台湾协会设置的私立台湾文库,民国12年(1923)总督府公布公私立图书馆规则,规定州厅市街庄及私人得设图书馆,至32年共有公共图书馆93所,藏书自数百册到30,000册不等。  台湾光复后,政府制订社会教育法及各项单行法规作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依据,其组织分为省(市)立,县(市)立,及乡(镇市)立三级制,省(市)立图书馆属省政府,县(市)立图书馆及文化中心隶属于县市政府,而乡(镇市)图书馆隶属于乡镇公所。私立图书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私立社会教育机构设立及奖励办法」申请办理,受省市教育机构的督导。截至80年底,台湾地区共有公共图书馆447所,其馆舍面积合共494,643平方公尺,阅览席位47,560席,馆藏共有10,225,838册,工作人员近2,000余人。教育部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之发展,曾于79年订定「公共图书馆经营管理要点」作为业务准则,同年研订「社会教育工作纲要」,规定公共图书馆所承担的社教工作要项,供备各级公共图书馆参考。--作者:王振鹄

英语翻译

Public Library

第1个字【公】的组词

第2个字【共】的组词

第3个字【图】的组词

第4个字【书】的组词

第5个字【馆】的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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