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例里的"帖"读第1声───帖例里的"例"读第4声
⒈ 帖附前例。谓依前例量刑。
引宋 司马光 《乞不帖例贷配札子》:“又既谓之特旨,当临时断在朝廷,若先令刑部帖例,朝廷依此施行,乃是轻重之权,返在有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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