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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制

拼音dǎo shī zhì
汉字

词语解释

  导师制正式在我国施行,始于抗日战争初期。教育部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颁布〔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计十条;三十年又公布〔中等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经五十九年修订;于六十二年再颁布〔专科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而后于民国七十年(1981)合并修订为〔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以上诸法令,遂成为我国实施导师制的张本。依据修订之〔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规定导师制之实施分专科以上学校及中等学校部分。兹分述如下:  1.专科以上学校部分:大学及独立学院按学生所属院系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导师一人;专科学校按其所属科别,每班设导师一人,由校院长聘请讲师以上之专任教师担任导师。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得聘请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之合格助教担任导师。大学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为各该院系主任导师;专科学校以各科主任为主任导师,分别负责协同各该院系科之导师,实施指导工作。各校主任导师及讲师以上兼任导师者,每月支领导师费,每周以二小时计算,比照钟点费发给。导师的主要职责在于不定时地指导学生,实施学习、生活、操行等方面的辅导考核工作。除了个别指导学生外,并应分别利用课余或例假时间集合学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交谊会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  2.中等学校部分:中等学校每班设导师一人,由训导处就专任教师中提报校长聘兼之。同一年级在三班以上者,得设级导师一人,由校长聘兼之。各校之专任教师,均有担任导师之义务。各班导师对于该班学生性向、兴趣、专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掌握与了解。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身心发展及其潜力,应体察其个及个别差异,并施以适当之辅导,导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之人格。除了个别性指导外,各班导师应充分运用课余时间集合全班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等,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其次,导师依据学生生活综合纪录卡之记载,针对学生缺点,督导改进,除每学期汇送训导处外,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级导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处理本年级各班之间所发生之事项及有关本年级所发生训育之共同问题,协助各班导师依照训导处所规定之每周进度应进行之事项,及处理其他有关本年级之事项。中等学校专任教师兼任导师者,除支领导师费外,每周并减少授课四小时。  此外,在小学部分设置级任教师负责该班级学生之生活管理、督导考核、学习指导、教学等工作。并在每个年级设置学年主任一名,其职责与中等学校的级导师相类似。级任教师每个月支领导师费,每周并依实际需要减少授课时数。--作者:林进材

第1个字【导】的组词

第2个字【师】的组词

第3个字【制】的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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